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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情形有哪几种,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还要负违约责任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5人看过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同无效后其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条款的约定亦是无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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