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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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个月 工伤认定还有用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6日|分类:工伤赔偿 |505人看过

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为期一个月,超过了期限,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申请,为了方便这部分职工,允许其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授权委托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单位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工伤职工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尽量在一个月之内提交,如果职员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特殊的法律途径通过委托律师等方式来提交申请,总之,只要按照正规的法律途径办事,就可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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