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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公产房过户有哪些流程?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709人看过举报

一、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 。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二、公产房过户有哪些流程

承租人到津房置换连锁店进行咨询,领取《同户籍家庭成员同意置换证明》,返回签预约验房时间,同时提交:

1、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置换申请、同意置换证明,如有拆改须提交拆改证明;

2、缴租证明。

津房置换入户验房,同时置换单网上核批确定回购价格。

同意回购签《公有住房使用权回购协议》,达不成回购意向,津房置换与承租人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同时确定接待看房时间。并提交:燃气、暖气、有线电视、一户一表等附属设施的使用证及不欠费证明 。

摘牌意向人交纳保证金于摘牌日摘牌,不成交转为普通挂牌,或摘牌成交,摘牌人签《公有住房使用权调齐合同》交付房款,原承租人腾房,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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