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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婚姻上把“锁”,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77人看过

导读:最近一篇报道显示,90后的离婚率一律飙升,很多夫妻为了给婚姻上把锁,双方签订“忠诚协议”,该协议效力如何?法律是否承认?

案情简介:男子出轨,夫妻签署“忠诚协议”

原、被告系大学同学,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9月3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3日生一女陈某乙。

2010年被告曾经出轨,于当年4月8日书写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同样的错误,如果再发生,则自动净身出户。2010年被告再次出轨,被告又予以原谅,2013年7月30日被告第三次出轨被原告在出租屋碰到,被告写下字条,承认三次出轨。原告认为被告多次出轨违反忠诚协议故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忠诚协议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被告所书写的保证书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效力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及协议中的内容和条款。

1、一般来说,男女之间所谓的“忠城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2、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3、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4、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5、虽然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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