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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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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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之逾期腾房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611人看过

原告山东济南市某地产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某销售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本市某号房屋租赁给被告作经营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11月9日和12月12日发函告知被告,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即刻终止,不再续租,收回房屋。被告收函后拒绝将本市某号房屋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搬离本市某号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

  法律分析

  原告山东济南市某地产公司与被告山东某销售公司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有权收回出租的系争房屋。被告应在合同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履行房屋返还原告义务;逾期搬离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法院判决

  一、被告济南市某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搬离济南市某号房屋(含物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山东济南市某地产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如延期返还房屋,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故本案被告济南市某销售公司应当腾房,并支付超期使用费。对于该判决结果,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本人也认同市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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