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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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审查 |335人看过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非法拆借。

  4.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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