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第三方作业受到意外伤害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但是,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很明显是并不赞同“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很可能将不再支持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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