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26人看过

近年来有关承揽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中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认定承揽合同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承揽合同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提供劳务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造成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风险负责

以上是关于“承揽合同”等问题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我们专业的律师。资料来源网络,如有侵权来电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