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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中雇佣工居无定所,雇员受伤谁买单?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460人看过


近年来关于雇佣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雇佣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雇佣工居无定所

原告吴某夫妇在锡山某一奶牛场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割草、挤奶等,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期间,也未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资随牛的数量变化。2004614日,吴某夫妇带着儿子及一名老乡驾驶牛场电瓶三轮车离开牛场,车上装有割草工具镰刀、绳子和磨刀石。下午5时许,电瓶车在离牛场8公里的乡道上行驶时发生事故,电瓶车撞在右侧路边的一棵树上后翻入右侧河中。原告吴某在撞击和落水过程中受伤,后立即送医救治,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最后虽保住了性命,但一只脚还是因受伤而短了一截。吴某夫妇认为吴某受伤是为了工作,应该由牛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某夫妇在与牛场多次交涉未果后,将牛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60%的损失,赔偿原告5万余元。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原告吴某夫妇与牛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吴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在吴某受雇期间。由于该案属特殊侵权诉讼案件,雇主和雇员之间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主张免责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发生的事故与雇佣活无关才能免责。但被告在诉讼中所有证据仍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吴某夫妇驾驶电瓶三轮车离开牛场纯属个人私事或者即使事故不发生原告也不会割草。法院又认为雇员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减轻雇主的民事责任。法院在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后认为,原告驾驶电瓶三轮车擅自载人,且时速过快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关系。本案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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