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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356人看过

我们知道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分为多种情况的,不同的情况会导致双方的责任认定不同,就会涉及到赔偿的责任也不一样,那么交通事故中的追尾事故责任认定怎样的呢?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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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对每一起事故责任的认定都是由交警部门作出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大致的判断当事人可能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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