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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96人看过

传销这个词相信大都听到过,至于法律上规定的传销概念,可不是我们想的那样简单。现行的微商便有很多人认为是传销行为,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传销的法律解释,这样就能在日常生活中辨别哪些是传销行为了。那么这个传销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犯罪,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传销概念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量刑标准的问题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如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而言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是不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本罪只处理带头分子主要成员等。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罪并罚。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非法财物,没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非法财物,没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传销是否构成了犯罪要看情形是否严重,非法传销罪量刑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传销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应该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被传销分子利用。如果遇到传销行为或是自己的亲戚朋友陷入了传销,要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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