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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违约的救济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29人看过

当企业判断违约所带来的损害远小于因违约而带来的潜在利益时,企业往往会采取违约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法务经理而言,这是一个相当困难而又痛苦的判断。一旦作出了主动违约的决定,法务经理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1、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

企业作出主动违约的决定时,一定要先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例如:对方的不当履行;对方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准备主动违约时,企业可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尽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然而根据诉讼法律规定,这种举证责任是由合同对方承担的,因此在必要时,可以促成这种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成就。当然,方案的设计要尽可能的完善。

3、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

我们常说,沟通创造价值,在主动违约的情形下,恰当的沟通可以消除因主动违约而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通过适时的沟通,在支付一点违约金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法务经理的首选策略。

由上文可知,对方违约的救济有行使抗辩权和行使保全措施,主动违约的救济有寻找恰当的违约理由、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不亢不卑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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