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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被性侵也构成强奸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992人看过

醉酒被性侵也构成强奸

现代社会中,随着性观念的开放,有人常常将女子灌醉,从而发生性关系,实际上这种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手段包括“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应规定可知,暴力、胁迫手段并非强奸罪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暴力、胁迫并不是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手段,司法实践中情形多变,法律规定不能涵盖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对强奸罪的手段条件进行了框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张明楷认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在违背了女子的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即构成了强奸罪。所以在聚会醉酒被性侵构成强奸罪的,因为醉酒之后,人的意识是恍惚的,没有认知能力的,所以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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