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居间人在贩毒人员和购毒人员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利,刑法对其行为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因为,居间人不仅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有积极帮助寻找买主的行为,所以对这类居间介绍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我国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活动,严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以上就是对走私毒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的具体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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