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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317人看过

谁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 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综上,我们了解到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此时并没有限制违约方就一定不能解除合同。但既然是因为违约而解除合同,此时还需要对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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