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人看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1、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因此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理解其行为,无法预见其行为后果,其活动应当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活动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子下是无效。但不是完全无效,特殊情况除外,比如一些纯受益行为,无民事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等,这些行为是有效的。合同也是如此,纯获利的合同是允许的是有效的。其他他人不能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的收益行为无效。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