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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表示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1372人看过

虚假表示

1、虚假表示的概念

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称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包括两种:

单独虚假表示,又称“心中保留”,指行为人故意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相对人并没有作虚假表示。如纯粹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做出的所谓“承诺”。

通谋的虚假表示,又称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实施假装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掩人耳目,即以一个虚假的行为掩盖另一个真实的行为。例如,甲向乙行贿,送给乙房屋一幢,为掩人耳目,故意与乙订立一个双方根本不打算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

2、虚假表示的效果

虚假的意思表示,尤其是通谋的虚假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各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但具体作法上,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单独虚假表示的无效,必须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的真意为条件。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虚假,则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93条)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单独虚假表示作规定,但在第58条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以虚假的合法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行为”而设置的。具体包括:

(1)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某种违法行为(如以无息借款掩盖高利贷);

(2)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其他真实的违法行为(如以买卖行为掩盖行贿受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通谋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均认定为无效。对以虚假行为掩盖合法的真实行为的(如行为人基于某种原因,以赠与行为掩盖买卖行为),则认定其虚假行为无效,按被掩盖的真实行为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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