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综上,相信大家也了解到了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了吧。出租人在实际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是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道理。当然,此时对于房屋承租人来讲也是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这方面的内容你可以到我们律师365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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