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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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434人看过

一、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形式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三、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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