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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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晚婚假的相关规定解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10人看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今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请30天晚育假,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 天。需指出的是,98天产假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了晚育假。

  至于能否享受晚育奖励,主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女方是第一次生孩子;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生育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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