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提到的“搁置物、悬挂物”指的是哪些东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放置或者悬吊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之上,非其组成部分的各种物件,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工的搁置物、悬挂物,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人为地搁置或者悬挂的物件;二是天然悬挂物,即由于自然的而非人为的原因,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形成的悬挂物,例如自然悬挂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冰珠、积雪等。对于人工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因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不慎管理行为所致,则应由其承担责任。对于自然悬挂物致人损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如果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则由其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由于其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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