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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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342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老林在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接受“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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