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郭庆梓律师
执业资质:143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68人看过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