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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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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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彩礼返还数额有哪些情形?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228人看过

(一)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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