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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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279人看过

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难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理解和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除有例外,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履行地。

  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的依据,则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则此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则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3中还会遇到大量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因为,合同性质不同,履行地的确定也就存在差别。

4的名称与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由此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的,则应结合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判定合同性质,如果合同名称与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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