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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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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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2日|分类:公司法 |568人看过

哪些人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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