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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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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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72人看过

养老保险金是政府或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用于保障日常生活的货币额。从发展过程来看,对养老保险金的认识经历了两种不同的阶段:即“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认为养老保险金不同于职工服务期间所取得的工资收入。职工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工资是劳动报酬,体现的是按劳分配关系;而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体现国家和企业对职工的关怀。“劳动报酬观”则把养老保险金看作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认为其实际上是递延的劳动报酬。职工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获取的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服务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二是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第二种观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际上也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已经实际领取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将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部分养老保险费用,根据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需要缴纳15年,才能在将来退休时享有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由用人单位统筹和政府补贴组成)中的利益,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对该笔基金中的发放数额进行普调。而在离婚时夫妻一方连续缴纳保险费不满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就没有资格享有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的利益,当然谈不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将来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这种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费的逐月累加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保险金按规定通常也是在职工退休后才能发放,其发放数额和发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因此,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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