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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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应当为谁享有?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274人看过

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在对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背景材料进行研究分析、论证时,可能会产生出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也可能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新的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基本原则是:
  一、谁完成谁拥有。如果该技术成果是由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就应当由受托人享有该技术成果;如果该技术成果是由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就应当由委托人享有该技术成果;
  二、允许受托人和委托人对技术成果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如果受托人和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成果的归属的,则依照该约定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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