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也就是说,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赔偿损失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合同撤销后的赔偿损失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只能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请求,也就是说,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是违约赔偿损失存在的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赔偿损失。当然,违约赔偿损失与其他赔偿损失在范围上也是不同的。
2、赔偿损失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赔偿损失也应完全符合这一交易原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应当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
在合同法中,原则上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损失。所谓惩罚性赔偿损失,是指由法院判令加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超过其财产损失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我们认为,合同法中不宜过多采用此种赔偿方法。因为一方面采用这一方式不符合等价交换的赔偿原则。另一方面,采用这一方式将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的风险,不符合交易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113 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于双倍价格的赔偿已经超出了受害者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属于惩罚性赔偿损失,此种赔偿仅针对欺诈行为而适用,目的在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它只是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例外,而并非赔偿损失的一般原则。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约定方式既可以用具体金钱数额表示,也可采用某种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从而免除其未来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责任。
4、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会遭受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只有赔偿全部损失才能在经济上相当于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同等收益,由此才能督促当事人有效地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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