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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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的责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5人看过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如果上述单位对合同保证的,必然引起保证合同无效。与主合同无效造成保证合同无效不同,保证人在无效保证中存在明显过错,即明知自己不得作为保证人而提供保证。因此,也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保证人的赔偿责任。对不具备保证人资格而充当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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