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平台App用户协议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防线。然而一些网络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的权利等,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未仔细阅读App用户协议,没有做到适度、理性消费。
一些平台通过格式条款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加重其维权成本。
“App上购买虚拟产品不能退”条款有效吗?
鉴于行业惯例及监管规定,格式条款内容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的,应属有效。
北京一男子因想退回其在某相亲交友App上购买虚拟“玫瑰”所花费的6元诉至法院。该男子认为,该App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因此诉请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退回其支付的6元。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男子下载注册成为某相亲交友App的用户。在该App内,该男子可通过文字交流、语音聊天、直播视频互动等方式实现与陌生人恋爱、交友的目的。用户可以通过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玫瑰”,来兑换平台上诸如“添加心仪对象为好友”等权益,也可以用来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心仪对象,但不能直接赠送他人。于是该男子花费6元购买了60支虚拟“玫瑰”,平台同时又赠送了几十支玫瑰,随后其在该App上进行了时长为6分25 秒的相亲。
使用中该男子发现,该App提供的多项交友服务均需要充值才可以获得,而自己购买的60支“玫瑰”也未创造任何价值。同时,该男子认为,App用户协议中“您知晓并同意,玫瑰一经购买成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且公司不予退款……”这一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该男子将该App平台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App的运营者认为,虚拟“玫瑰”是用户在平台上进行消费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属于虚拟货币而非该男子所称的“押金”。其他平台也有类似条款,相关约定条款在行业内很普遍。
经查,运营方对条款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提醒设置,相应内容亦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不存在损害该男子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认为,该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该男子交纳的6元也并非押金,而是为了购买虚拟礼物“玫瑰”进行的付款。根据用户协议,该男子要求退还的要求违反了约定。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该男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目前,社交、游戏等网络平台通常会提供称呼不一但本质相同的“虚拟货币”,用于在平台内打赏、消费、赠予或兑换其他权益、服务等,且行业惯例为充值成功后不予退款,原因之一就在于避免不法分子及犯罪集团将网络平台的虚拟货币反向兑换为法定货币来达到洗钱的不法目的。
鉴于此种行业惯例及监管规定,游戏、社交等网络平台用户在充值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或任何平台服务时,尽可能耐心阅读平台相关协议条款,尤其是平台通过字体加粗加黑特别提醒的内容,对标的物的法律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及事后的责任承担均有所了解后再进行充值,务必做到适度、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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