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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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撞伤人,谁来担责?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3年10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693人看过

基本案情:

近日,小吴在路口骑行共享单车时,不小心将行人小王撞到在地,小王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小吴承担全部责任。小王康复出院后,要求小李和共享单车公司一起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那么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分析:

本案中,若无证据证明共享单车公司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由小吴单独对小王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及由小吴承担责任。小吴在骑行时疏忽大意,存在过错,没能观察路况,造成行人小王损害。小吴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交警部门判定小吴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应当由小吴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之处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小吴应当对小王的合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共享单车公司是车辆提供方,小吴是共享单车的消费者,双方形成的是租赁关系。作为出租方的共享单车公司,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若小吴和小李没有证据证明,共享单车公司存在过错,例如单车本身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故障的,则共享单车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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