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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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偷拍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126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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