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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区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71人看过举报

案例:2020年1月15日,张某的亲人从湖北省武汉市来到海南省东方市居住,当天被告人张某与其一起吃了饭,后串门数次。1月19日张某出现发热症状,自行吃药未好转,于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来到东方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张某隐瞒了与武汉人员接触史的事实,在医院门诊输液时向针水瓶回收桶内吐口水,1月29日张某乘坐动车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

裁判:海南省东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致使与其密切接触的19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与其同属于一诊疗空间的50人被居家隔离观察,其居住的小区被封闭管控,致使新冠肺炎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评析: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有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属于新冠的疑似患者的情况下,违法国家有关防疫规定,导致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而在实例中,这些行为到底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而两高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已经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携带病原体,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冠疑似患者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意见》规定,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确诊,只是后来确诊的,就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时可以考虑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就要求一定要造成他人被感染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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