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主要惩罚的是犯罪者的主观恶意,而不是实际行为。
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但在当事人证据不足,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或者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公民告知检察机关控告时,会变成公诉案件。
重婚罪构成要件:
主观上:直接故意,必须明知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
客观上:必须有以下几种婚姻状态,1.法定婚+法定婚。2.法定婚+事实婚。3.事实婚+法定婚。4.事实婚+事实婚。
我们先讨论重婚行为
后面两种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下,事实婚是被承认为有效婚姻状态的,所以后面两种情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重婚,在实际案件中,事实婚假法定婚的情况通常被认定为法定婚有效,事实婚无效,当事人不构成重婚,因为94年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合法,而重婚罪需要有两段合法婚姻同时存在。第四种情况就更不属于了。如果是在94年之前,事实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在实际情况中,他很难被认为重婚罪,更可能被认定为出轨,属于婚姻法当中的过错损害赔偿情节。因为我国现行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合法,所以如果要主张这种情节属于重婚罪,就需要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而这种证据主要就是证人证言。
前两种的处理规则是这样的,第一段如果是法定婚则有效,后面的婚姻都属于重婚,是无效婚姻。
在实际构不构罪,则需要结合主观要件判断,即当事人有直接故意。如果不明知对方存在婚姻状态,或者不明知自己存在婚姻状态,则不属于重婚罪。
不明知对方存在婚姻状态,在实际情况中比较常见,但是不明知自己存在婚姻状态是很罕见也很难主张的。在王珊诉杨军重婚案中,一审主要是离婚分割财产,但是王珊不服上诉,一、二审法院并没有告诉杨军王珊上诉的事情,所以上诉期限过后,杨军一直以为自己的判决书生效了,婚姻状态已经消失,在二审尚未作出判决前,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此案最终判决,杨军不构成重婚罪,因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没有犯罪的恶意。不过,这种情况属并不普遍,要判断当事人有没有主观的恶意,有没有重婚的故意,在不属于这种巧合情形下,就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认知水平,生活状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来判断。
另外,技术水平的进步使得实际情况上重婚现象越来越少,婚姻登记全国联网,使得登记两次婚姻行为,可以当场被发现,加上对行政人员的限制,婚姻登记人员不会不负责任的,觉得不关自己的事,就登记上两段婚姻。所以实务上现存的重婚行为,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少数会出现和登记人员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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