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你需要知道的事
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下面武汉邓律师就来梳理一下该领域的焦点问题。
一、被高楼上掉落的物品致伤,找谁赔?
物件来源清晰,责任人容易明确的情形:例如:天花板的吊灯坠落、屋顶瓦片的滑落、建筑物外墙装饰物的脱落,这些情形下,物件来源清晰,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人不容易明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则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就该由全楼的业主赔偿吗?
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实际占有+控制”的标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视不同的情况,使用人可以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三、找不到具体侵权人,能不能让物业公司担责?
物业公司担责的基础是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是物业服务合同和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人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高空抛物行为会坐牢吗?
可能会坐牢。《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看住自己的孩子,以防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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