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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275人看过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案例简介:

吴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吴某交了女朋友,故选择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2017年6月6日,吴某上夜班,上班时间为0点至次日中午12点。6月5日23时52分许,吴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去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8年6月1日,吴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2018年7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1、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夜间23时52分许,该时间段并非吴某工作时间;2、吴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吴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对吴某进行调查核实,吴某陈述单位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于2017年4月30日开始就从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2018年8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吴某从租住地出发去上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到底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有何依据?

案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也可以成为工伤构成的时间点,那么该案的焦点在于吴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去公司上班是否为“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公司不能强制要求员工住在宿舍,本案中租住地去公司的距离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构成要件。因此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只要本人非主要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如有工伤领域的法律需求,请联系武汉工伤领域专业律师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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