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27452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业主未交车位管理费,车位使用权丧失?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46人看过举报

2013年3月,王女士与开发商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购买公司别墅一处,合同附件约定赠送地下车位2个。2014年4月,双方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格为210000元,包含在别墅“总金额”中。另外还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该车位……:(3)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协议签订后,双方当日办理车位交接手续。2018年12月29日,开发商却将涉案两个车位出售给案外人,并于2019年1月办理交接手续,案外人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涉案两个车位的服务费1200元。因对诉争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受到妨害,王女士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占有使用讼争两个车位。

         未交车位管理费,是否意味着丧失车位占有、使用权?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认为,2014年4月20日,王女士与被告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王女士取得对讼争车位的占有系依生效合同取得,有合法的占有权源。合同约定,王女士有权依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车位至2078年7月11日,该约定也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其有权占有使用讼争车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车位使用人拖欠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其他有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被告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无条件收回车位。被告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了原告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该约定无效。故原告王女士有权占有、使用涉案两个车位。据此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127452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67292

  • 昨日访问量

    194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