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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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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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方,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74人看过


一、关于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基于家庭交易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保护交易相对方的需求,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运而生。根据此制度,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虽然在名称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其内涵和法律效力等有天壤之别。首先,“无权”内涵不同,无权代理行为欠缺的是将行为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权能,而无权处分行为欠缺的是对某物的处分权能。其次,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所代表的名义不同。无权代理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无权处分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最后,两者的效力不同,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而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代理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基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三是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约束被代理人或第三人。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几点: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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