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的情感许诺也好,忠诚协议也罢,或许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在离婚时却与这两者完全不同,那么怎么签才最好呢?
李某和王某相识于网络,很快恋爱、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你侬我侬之时,王某主动把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子加上了李某的名字,李某很感动,感觉自己遇到了对的人。但就在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无意中发现王某出轨,而且还是在她孕期出轨,李某倍受打击。但王某信誓旦旦地向李某保证,他出轨绝对是意外,他还深爱着李某,请求李某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给他一次机会,并为了弥补对李某的伤害和李某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包括婚后共同偿还的房贷以及房屋内的装修投入全部归李某所有。
那么,这份协议约定有效吗?如果事后双方离婚,法院会判决约定的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吗?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将婚前的个人房产变成共有房产,同时夫妻间也可以书面约定,将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具体到本案,王某婚后在自己的房产上加了李某的名字,房子就由王某的个人房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出轨后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房屋全部归李某个人所有,只要双方签署协议是没有欺诈胁迫情形,协议约定就是有效的,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