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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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方父母出具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65人看过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吴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于2016720日结婚。2016928日,吴某向其母陈某借款70,187.55元,并出具借条,钱款于当日完成转账。同日,吴某分三笔偿还了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分别为1,486.07元、19,877.70元及49,787.58元。该武汉债务案中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吴某、儿媳李某共同归还借款70,187.55元。庭审中,法院查明,吴某在婚前曾将其名下钱款大量转账给其母陈某;吴某与李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一审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该武汉债务案中李某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陈某虽有借条及钱款交付事实,但不能证明其与吴某、李某存在借款合意,故改判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该武汉债务案中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陈某转给其子吴某的钱款是否为借款性质,是否属于吴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基于父母与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在判定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否为借款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考量非出具借条配偶一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以及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而不能仅凭钱款的用途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是武汉律师——郭律师,遇到夫妻债务纠纷可与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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