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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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欠款怎样才能要回?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674人看过


恋爱期间双方有金钱方面的往来可谓再正常不过。可如果双方分手之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是爱意的表达还是双方的借款?又应当如何判定?

张先生向海盐法院提起诉讼,称朋友刘小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自己先后两次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刘小姐16900元,经过多次催讨,刘小姐拒绝归还。但刘小姐却称,自己和张先生曾经是情侣关系,两次转账都是发生在两人谈恋爱的两年内,是情侣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并非是向张先生借款。虽然现在分手了,但她认为自己没有必要返还这些钱。后经法院的多次调解,刘小姐和张先生达成了和解。刘小姐返还了上述款项。

在恋爱中,随着感情的升华,情侣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多见,发生小额的消费等支出也合情合理,但对于大额的款项往来,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则与常理不符。而情侣间的借贷关系中,出于对恋人的信任,借贷时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在一方依据转账记录来起诉另一方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如果对方抗辩是非借款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此外,双方之间对数额较大的一些转款者是一些钱款的支付应该明确用途,恋爱期间即是借款还是赠与,以免恋爱不成反而造成自己的损失。那么法官将会根据这个案件的一个实际情况,比如说一些有特殊含义的转款“520”“1314”及小额转款等均不予认定为借款。

我是武汉律师——郭律师,有债务纠纷可与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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