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聪与王某楠是一对小情侣。2019年8月,为了之后的结婚做打算,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装修之后入住。因为王某聪银行的征信问题,所以房屋就只登记在被告王某楠一个人的名下,并注明单独所有。
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各种矛盾产生了纠纷,原始两人的感情关系最终破裂。王某聪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官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进行分割,并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的装修费用。
该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矛盾冲突尖锐,承办此案的法官多次沟通均无法促成有效调解。
本起同居财产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内容为该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且由双方共同出资,虽登记在被告王某楠名下,但应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该房产虽然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王某楠名下,且贷款人为王某楠,原告王某聪自身存在征信问题,不符合贷款买房的限制性要求,因此,该房产应归被告王某楠所有。
本起同居财产案中,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13万元首付款,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自认其本人出资为9万元,其余由原告出资。根据该房屋首付款17万余元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原告出资为8万元。
因为房屋购买时间较短,房价并未有较为明显的起伏波动,于是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出资情况来对房屋的价值进行分割,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楠返还原告王某聪房屋出资及折价款,该房产及屋内装饰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王某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