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庆梓|时间:2020年06月01日|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p;XXXp;XXXp;XXXp;XXXp;XXXp;XXXp;XXXp;律师认为:2015年5月初,A公司与姚X口头协商,由姚X为A公司在B专柜进行装修。2015年5月1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通过个人账户向姚X支付前期款项23,400元。随后,姚X即进场进行施工,完成约定的装修项目。2016年1月,姚X前往A公司催要尾款时,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会尽快落实付款,并拿出一张经该公司负责人员审核完毕的《支出证明单》,记载B商场装修费尾款19,920元,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XXXp;
XXXp;XXXp;XXXp;XXXp;XXXp;XXXp;原告姚X与被告A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在姚X完成装修工作后,A公司应当按时支付装修尾款,故姚X要求A公司支付19,92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A公司未如期支付装修尾款,给姚X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