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是同学,经常一起打篮球。一次打篮球时,甲在起跳抢篮板的时候,受到同样腾空抢篮板的乙的碰撞而跌倒受伤,造成小腿严重受伤,造成甲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乙曾主动要求赔偿甲两万元,但甲不同意,最终对乙提起诉讼,诉求近10万元。后乙委托陈开放律师代为参加诉讼,陈开放律师按照乙的意愿与甲及甲的代理人协商,希望补偿甲2万元,达成和解,但无果。诉讼中陈开放律师提出篮球运动属于竞技运动的一种,运动参与者起跳努力争抢篮板本身并不违反篮球规则,且争抢行为本身也具有危险性,参与主体应当意识到篮球运动存在较大可能的潜在危险,其最终参与运动应当对最终产生的实际损害风险自担的主张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法院最终认定乙不对甲的损害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并最终以甲方损害后果严重,基于公平责任规则原则判令乙仅需补偿甲方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