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律师已认证亲办案例26篇,从业24年, 入驻华律网11年。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领域等案件。

咨询我

IP属地:山东
李惠

李惠律师

  • 帮助人数:

    21808

  • 响应时间:

    一天以上

  • 手       机:

    13061113885 查看电话

  • 执业地区:

    山东-威海

  • 用户评价:

    18 条评价

  • 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李惠

李惠律师

该律师已认证亲办案例 26 篇,从业24年,

入驻华律网 11 年,擅长刑事辩护方向案件。

收藏 分享
  • 帮助人数:

    21808

  • 响应时间:

    一天以上

  • 执业地区:

    山东-威海

  • 用户评价:

    18 条评价

  • 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返回列表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3人看过举报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某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 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通讯以被告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某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2009年1月王某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某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讯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转载自山东高院网

收藏

更多 律师名片

  • 姓       名:
    李惠
  • 手       机:
    13061113885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查看电话
  • 服务时间:
    08:00-21:59
  • 服务地区:
  • 执业年限:
    24年
  • 现任职位:
    高级合伙人律师

更多 律师文集

如何选择合适的好律师?

  • 基本信息

    完善的信息帮助您了解律师

  • 专业能力

    真实的能力帮助您选择律师

  • 认证状态

    权威的平台认证帮助您鉴别律师

  • 服务态度

    客观的态度呈现帮助您筛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