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某患有多囊肾病。2010年10月,胡小某的父亲胡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胡小某。
其中“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投保人胡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前签署了《投保书》,确认其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同时,胡某在“投保提示书”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已提供所投保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胡某缴纳了保费。此后不久,胡小某被诊断为“尿毒症”。2012年1月,胡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胡小某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
法院认为,胡小某所患的尿毒症系由多囊肾病发展导致。胡小某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已提供投保书、投保提示书以证明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其无须对胡小某所患的疾病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驳回胡小某的诉讼请求。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保险法第五条的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把足以影响保险关系的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这是对投保人诚信的要求。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前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内容,投保人须如实告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产生保险人得以解约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如实告知分成三个层次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投保人带病投保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是否符合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否则,有可能遭到拒赔。
投保重疾险时要注意什么
1.消费者应该根据需求认真选择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遇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向业务员或保险公司咨询。
2.决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需回答个人健康及家族病史等与投保有关的问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如果相关情况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可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3.要弄清所购保险的各项条款。购买保险时,一些消费者不细看保险细则,这就有可能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
4.保管好有关单证、票据等。凡是与投保有关的单据,如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票证,如各种证明、病历、发票等,都应妥善保管,避免理赔中的不必要麻烦。
转自:厦门中院(amoycourt)
作者:尤冰宁、张胜利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