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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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大量中小学在校学生的资料,并将其出售给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以此拓展生源。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多名被告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2014年年底,罗某通过个人邮箱向吴某非法提供学生个人信息10万余条,后吴某又通过向他人购买、与他人互换等途径,非法获取了大量南昌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校和年(班)级、家长联系电话等资料。
办案人员介绍,吴某通过向他人出售上述学生个人信息资料的方式牟利,冯某等12人在向吴某购买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后,通过向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拓展各自所在培训教育机构的生源。法院查明,吴某共向他人出售学生个人信息18万余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16年6月15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他被告人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或主动投案。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2380元,上缴国库;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余某等11人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