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以某种借口扣留那份本应交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文本,导致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就处于被动地位,即难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如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则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证据方面,劳动者可尽量收集以下有关证据,以供劳动仲裁庭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时作为参照: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其他劳动者即同事、工友的证言;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5、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