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利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6日 9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组织卖淫罪的罪名变更之辩
案情回放:
被告人齐XX,女,1994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
辩护人余
被告人王XX,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辩护人丁。
被告人伍XX,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辩护人曾
被告人李X,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辩护人沈
被告人祝XX,男,1998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辩护人万X,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查XX,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被告人汪XX,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辩护人罗
被告人祝XX,男,1999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因本案于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2018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
被告人李X,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年4月始,被告人齐XX伙同被告人王XX、伍XX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网络招嫖的方式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深圳市等地进行性交易。其中,被告人齐XX负责纠集及联络卖淫人员,安排进行性交易的酒店等事宜,被告人王XX、伍XX负责利用“天下游”软件虚拟定位到上述酒店附近,利用“NZT”软件登录多个微信号,并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让嫖客添加其为微信好友,随后,被告人王XX、伍XX或与其合作的“键盘”人员(另案处理)负责通过微信向嫖客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商谈嫖资等事项,共同组织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并谋取非法利益。截止20**年7月23日被告人齐XX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齐XX、王XX、伍XX等人共组织卖淫人员性交易900余次,共同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2.自20**年4月始,被告人齐XX伙同李X(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网络招嫖的方式组织卖淫人员郭X2、滕X、黄X1、郭X1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深圳市等地进行性交易。其中,被告人齐XX负责纠集及联络卖淫人员,安排进行性交易的酒店等事宜;李X雇请被告人汪XX、李X、查XX、祝XX、祝XX1、李X与胡X、王X、姚X(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西省、广东省东莞市从事“代聊”等工作,即利用“天下游”软件虚拟定位到卖淫人员所在酒店附近,利用“NZT”软件登录多个微信号,并将“键盘”的二维码发布在朋友圈,吸引嫖客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键盘”为微信好友,随后,与李X合作的“键盘”人员(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嫖客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商谈嫖资等事宜,共同组织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并谋取非法利益。截止20**年7月28日公安人员在作案场所东莞市石龙区金源西XX一巷244号出租屋将被告人汪XX、李X、查XX、祝XX、祝XX1、李X与胡X、王X、姚X抓获,被告人齐XX伙同李X等人共组织卖淫人员性交易700余次,共同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
自20**年4月始,被告人李X、祝XX、查XX与胡X受雇于李X,负责上述“代聊”工作,其中,被告人李X与胡X还负责活跃李X购买的用于网络招嫖的微信号。至案发,被告人李X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祝XX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查XX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胡X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自20**年7月17日始,被告人汪XX、祝XX1、李X与王X、姚X受雇于李X,负责上述“代聊”工作。另,被告人李X还按照李X安排,租赁了位于东莞市石龙区金源西XX一巷244号的作案场所,并负责给租住在该出租屋的各被告人提供饮食、卫生等生活保障;被告人汪XX于20**年7月中旬,按照李X的安排,驾车从江西省运送被告人查XX、祝XX至广东省东莞市参与网络招嫖;另,被告人汪XX与微信号为“果儿”、“梅”的人员合作,以与本案类似的方式从事网络招嫖。至案发,被告人汪XX、李X夫妇共同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祝XX1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姚X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王X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齐XX、王XX、伍XX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决结果:
一、被告人齐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王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伍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李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祝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被告人查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七、被告人汪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八、被告人祝XX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九、被告人李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评析:
当事人常常误以为好的辩护律师是年龄有多大,在公检法有多深的关系,关系网有多大,换在以前这些都是当事人选择律师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在法治不断进步的今天,虽着国家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变革,上述那些已经成为重点整顿的方向,打个招呼法院内部都要登记造册,承办人终身责任制,这让找关系、请客送礼越来越淡化。而如今当事人更关注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办案技巧,庭审发挥等因素。本案中,我通过我的专业,可行性辩护方案的分析,庭审等各个方面,让家属看到律师的专业和责任心,从而信任律师,委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最终没有辜负家属的信任,将本案从组织卖淫罪成功变更为介绍卖淫罪,从而获得罪轻处罚。
律师简介:
万X,执业于广东XX,刑事部主办律师,高级心理咨询师。万X律师团队专业承办刑事案件,办案沟通能力强,擅于运用庭审技巧,经办案件均取得减刑、缓刑、不起诉、不逮捕的法律效果。专业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国家赔偿、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等。电话、微信:XXX63415。万X律师承办案件在佛山电视台、今日头条、法治在线均有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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